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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高速河南发展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

公示开始时间: 2023年2月17日,公示结束时间:2023年2月19日。
一、成交候选人
合同段 成交候选人排序 成交候选人名称 服务期(天) 报价(万元) 得分
山东高速河南发展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1 上海兰迪(郑州)律师事务所 730 1.5 /
2 北京雷石(郑州)律师事务所 730 1.6 /
3 北京市两高(郑州)律师事务所 730 2.4 /
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禹公路有限公司、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亳公路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1 上海兰迪(郑州)律师事务所 640 2.45 /
2 北京市两高(郑州)律师事务所 640 2.6 /
3 上海段和段(郑州)有限公司 640 2.8888 /
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1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 730 2.75 /
2 河南国基(北京)律师事务所 730 2.79 /
3 北京市两高(郑州)律师事务所 730 2.79 /
二、否决情况
合同段 供应商名称 否决投标依据和原因
山东高速河南发展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河南臻哲律师事务所 包件1:河南臻哲律师事务所放弃二次报价,且未提出对本项目有利的商务承诺。以其第一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进行评审,因最终报价金额高于第一轮所有供应商报价的最低价,经评审委员会讨论,认定为无效报价,否决报价资格。
山东高速河南发展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北京华泰(郑州)律师事务所 包件1:北京华泰(郑州)律师事务所放弃三次报价,且未提出对本项目有利的商务承诺。以其第二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进行评审,因最终报价金额高于第二轮所有供应商报价的最低价,经评审委员会讨论,认定为无效报价。
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禹公路有限公司、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亳公路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河南本润律师事务所 包件2:河南本润律师事务所放弃二次报价,且未提出对本项目有利的商务承诺。以其第一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进行评审,因最终报价金额高于第一轮所有供应商报价的最低价,经评审委员会讨论,认定为无效报价,否决报价资格。
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禹公路有限公司、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亳公路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北京华泰(郑州)律师事务所 包件2:北京华泰(郑州)律师事务所放弃二次报价,且未提出对本项目有利的商务承诺。以其第一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进行评审,因最终报价金额高于第一轮所有供应商报价的最低价,经评审委员会讨论,认定为无效报价,否决报价资格。
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禹公路有限公司、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亳公路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河南臻哲律师事务所 包件2:河南臻哲律师事务所放弃二次报价,且未提出对本项目有利的商务承诺。以其第一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进行评审,因最终报价金额高于第一轮所有供应商报价的最低价,经评审委员会讨论,认定为无效报价,否决报价资格。
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禹公路有限公司、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亳公路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北京市京师(郑州)律师事务所 包件2:北京市京师(郑州)律师事务所放弃三次报价,且未提出对本项目有利的商务承诺。以其第二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进行评审,因最终报价金额高于第二轮所有供应商报价的最低价,经评审委员会讨论,认定为无效报价。
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河南臻哲律师事务所 包件3:河南臻哲律师事务所放弃二次报价,且未提出对本项目有利的商务承诺。以其第一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进行评审,因最终报价金额高于第一轮所有供应商报价的最低价,经评审委员会讨论,认定为无效报价,否决报价资格。
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北京华泰(郑州)律师事务所 包件3:北京华泰(郑州)律师事务所放弃二次报价,且未提出对本项目有利的商务承诺。以其第一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进行评审,因最终报价金额高于第一轮所有供应商报价的最低价,经评审委员会讨论,认定为无效报价,否决报价资格。
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上海段和段(郑州)有限公司 包件3:上海段和段(郑州)律师事务所放弃二次报价,且未提出对本项目有利的商务承诺。以其第一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进行评审,因最终报价金额高于第一轮所有供应商报价的最低价,经评审委员会讨论,认定为无效报价,否决报价资格。
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北京市京师(郑州)律师事务所 包件3:北京市京师(郑州)律师事务所放弃三次报价,且未提出对本项目有利的商务承诺。以其第二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进行评审,因最终报价金额高于第二轮所有供应商报价的最低价,经评审委员会讨论,认定为无效报价。
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上海兰迪(郑州)律师事务所 包件3:上海兰迪(郑州)律师事务所放弃三次报价,且未提出对本项目有利的商务承诺。以其第二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进行评审,因最终报价金额高于第二轮所有供应商报价的最低价,经评审委员会讨论,认定为无效报价。
三 、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
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,应当于公示期内通过专业渠道(http://123.232.98.21:8096/bidding/#/bidder/question/678492183145353216)提出异议。
四 、其他
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中,北京市两高(郑州)律师事务所和河南国基(北京)律师事务所评审价格均为2.79万且投入人员数量均为2人,河南国基(北京)律师事务所制定了详实的法律顾问服务方案,北京市两高(郑州)律师事务所未制定法律顾问服务方案,谈判小组综合评定河南国基(北京)律师事务所为第二成交候选人,北京市两高(郑州)律师事务所为第三成交候选人
五 、联系方式
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
单 位 山东高速河南发展有限公司
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29层
联 系 人 魏永明
联系电话 17671656663
联系邮箱 274813584@qq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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